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1054号
原告:***,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漾河路滁河社区S2栋6D-19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MEUP92。
法定代表人:**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州市埇桥区西二铺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审理***与安徽华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