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宿州市鑫鑫木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华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445号 原告:宿州市鑫鑫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朱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40879508R(1-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州市埇桥区西二铺乡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安徽华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上堤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MEUP92。 法定代表人:**发,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鑫鑫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鑫鑫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华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资产14万元予以冻结。原告宿州市鑫鑫木业有限公司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6201401046020190000031)担保。 本院认为,为保证本案判决后的顺利执行,原告宿州市鑫鑫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安徽华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资产14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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