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444号
原告:宿州市鑫鑫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朱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40879508R(1-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州市埇桥区西二铺乡法律工作者。
被告:**贺,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安徽华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上堤公寓A2幢15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MEUP92。
法定代表人:**发,公司总经理。
原告宿州市鑫鑫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安徽华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宿州市鑫鑫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贺、安徽华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市鑫鑫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宿州市鑫鑫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曹 毅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