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利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利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永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照永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日民一初字第11号
原告:日照市利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日照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宝。
委托代理人:***,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永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济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日照永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济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付晓,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市利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永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照永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日照市利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日照市利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日照市利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00元,减半收取17900元,由原告日照市利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卜雪雁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