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21执857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万锦建设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
法定代表人:赵洪生,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洪凝街道许家***委员会,住所地五莲县。
日照万锦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洪凝街道许家***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121民初1414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洪凝街道许家***委员会未按判决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日照万锦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43600.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35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日照万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洪凝街道许家***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日照万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洪凝街道许家***委员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121执85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乃玉
审判员 李云峰
审判员 安丰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冯启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