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1财保74号
申请人:日照万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车辆管理所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775286972F-1。
法定代表人:赵洪生,经理。
被申请人:五莲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洪凝街道洪凝居民委员会五莲县富强路(檀香花园10号楼东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3C71HM22。
法定代表人;廖贵娥,经理。
申请人日照万锦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五莲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投资赔偿款、房产等财产予以保全。
申请人日照万锦建设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5月11日,日照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五莲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申请人日照万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款项900万元(开户行:国家开发银行济南支行,账号:37×××00),保全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五莲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五莲县财政局的投资赔偿款1100万元(该赔偿款系被申请人在五莲城富强路以东、重庆路以北、税务局以南土地建设投资赔偿款),保全期限一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五莲县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五莲县(保全价值50万元),2#楼1单元203室(保全价值50万元),10#楼2单元402室(保全价值50万元)、10#楼2单元储藏室1至25号共计25个(保全价值25万元),12#楼1单元501室、502室(保全价值100万元),13#楼2单元502室及502(阁楼)(保全价值60万元),16#楼1单元1002室(保全价值50万元)、16#楼1单元1502室(保全价值50万元),16#楼2单元1502室及1502(阁楼)(保全价值75万元),16#楼3单元1503室及1503(阁楼)(保全价值70万元),(以上保全价值共计580万元),保全期限三年;
四、查封被申请人五莲县秦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五莲县重庆路以南、育才路以北、富强路以西五莲县城学府1号13#楼1单元负一层1至7号、9至14号、16至19号、21至23号地下室(共计20个,保全价值20万元),保全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佃芹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尹越寒
书记员潘晖
提示: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案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