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市政工程公司

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辖终1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75号。
法定代表人:李健,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青羊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丝街8号。
法定代表人:潘志勇,总经理。
案件由来: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成都市青羊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13941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根据双方签订的《苏坡街道万家湾6组保障性住房管网总坪工程分包合同》的内容,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的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依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本案应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根据原审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骆廷伟
审判员 郑 慧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廖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