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市政工程公司

成都市青羊市政工程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105执129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青羊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丝街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7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成都市青羊市政工程公司与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6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33694.28元及利息、执行费8736元。
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AW××××的车辆,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本院已向房屋登记机关送达法律文书,查封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的房屋若干,但上述房屋已被其他法院多轮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本院已向车辆登记机关送达法律文书,查封被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若干,但上述车辆已被其他法院多轮查封,且下落不明,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63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