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市政工程公司

***、成都市青羊市政工程公司等民事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异916号
案外人:叶丹,女,汉族,1987年1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代理人:李冬梅,四川金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执行人:成都市青羊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丝街**。
法定代表人:潘志勇。
案外人叶丹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本院(2021)川0105执11475号执行案件,将成都裕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诚置业公司)转入成都市青羊市政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青羊市政公司)的工程款1151335.6元(以下简称案涉款项)予以扣划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叶丹称,案涉款项并非青羊市政公司的工程款而是案外人的工程款。案外人是青羊市政公司的工程合作单位,案外人通过青羊市政公司于2020年3月承接金融街.金悦府项目自来水水表采购及安装工程,该工程一直由案外人实际施工。2021年8月19日,裕诚置业公司根据合同约定通过青羊市政公司支付了第一笔工程款1151335.6元,青羊市政公司在案外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笔工程款作为自有款项被贵院强制划拨,案外人在要求青羊市政公司支付工程款项时才得知此事,该工程涉及的材料费、工人费以及其他费用都是案外人前期垫付或在拖欠之中,该费用对案外人而言是急需且必要的费用。综上,请求贵院依据青羊市政公司一贯的经营模式,考虑涉案划拨资金的实际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中止执行并排除对案涉款项的执行。
经审查查明,***与青羊市政公司、第三人李君好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川0105民初435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青羊市政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欠付李君好工程款1808316.02元以及应退还李君好保证金60万元的范围内向***偿还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后经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青羊市政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以(2021)川0105执11475号立案执行,同年10月19日,本院以(2021)川0105执11475号之五《执行裁定书》,扣划青羊市政公司银行账户的资金1158845.41元。同年10月20日,本院以(2021)川0105执11475号之六《执行裁定书》,扣划青羊市政公司银行账户的资金1249470.61元。同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支付执行案款,同日本院向***支付执行案款1158845.41元。
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到账登记、发放提请等证据在案佐证。
审查中,案外人叶丹向本院提交《金融街.金悦府项目自来水水表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协议》、成都银行电子银行交易凭证、请款申请单等证据材料,拟证明金融街.金悦府项目自来水水表采购及安装工程是由案外人实际承包施工,且划拨的案涉款项系该工程款之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之规定,本案中,青羊市政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偿还义务,本院依法限额扣划其名下银行账户内案涉款项并无不当。现叶丹以本院扣划的案涉款项系其工程款为由提出异议,但因货币属于种类物,具有所有权与占有权相一致的属性,通常情形下,民事主体名下账户内的款项即视为归其所有,而叶丹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佐证本院扣划的案涉款项归其所有,故其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叶丹的执行异议请求。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张 祥
审 判 员  杨 进
审 判 员  王 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潘梦兰
书 记 员  戴亚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