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市政工程公司

***、成都市青羊市政工程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191执84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成都市青羊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丝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191民初147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与成都市青羊市政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706421.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执行费1946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成都市青羊市政工程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因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成都市青羊市政工程公司名下暂不具备可立即强制执行的财产,符合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川0191民初147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执行助理**
书记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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