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市政工程公司

***、***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5民初22425号
原告:***,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女,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第三人:成都市青羊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丝街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成都市青羊市政工程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第三人成都市青羊市政工程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第三人成都市青羊市政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72元,减半收取88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