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同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与日照市同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奥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前身山东新泰升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8443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中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868401191F。

负责人:秦桂萍,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红,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同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艳口路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27556018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华,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奥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前身山东新泰升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高新一路72号(高新路光州路西001幢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2671904053。

法定代表人:田学标,经理。

被告:山东日照艺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北路艺海街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168368538L。

法定代表人:张勇,经理。

被告:孙静,女,195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港区。

被告:张勇,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

被告:***,男,195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

被告:潘玉春,女,196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住日照市。

被告:李新华,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

被告:孙艳,女,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告日照市同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奥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静、张勇、***、潘玉春、李新华、孙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19元,减半收取1055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