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同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日照市同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同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29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商初字第1782号
原告:日照市同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壮,山东**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年,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同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其直接送达应诉通知书。其后,本院在向原告发出预交公告费通知后,原告亦未预交。因原告在本院通知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日照市同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丽
人民陪审员万德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