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同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日照市德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24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东执字第678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同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艳阳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市德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大古城村沿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同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德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日照市德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偿还给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同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73467.68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用3774元。因被执行人日照市德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同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3月4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同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日照市德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相关信息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日照市德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双方在执行期间达成执行和解意向,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同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5)东执字第678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同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德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