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同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11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东执字第2144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同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被执行人:***。
申请人日照市同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东商初字第7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同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款1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5.5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日照市同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同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同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5)东执字第2144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同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海鹏
审判员梁作宝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