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同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日照市同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赵五、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同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11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东执字第2630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同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1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居民。
被执行人***,居民。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同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东商初字1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日照市同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5)东执字第26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鲁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