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22执恢523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凡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莒县青年北路西侧晨曦花园9号沿街楼。
被执行人:莒县翔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莒县城区北坛路北侧学苑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常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日照凡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日照凡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莒县翔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125704.6元。
被执行人莒县翔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履行127491元,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发放申请执行人日照凡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25705元。
本案执行费1786元,由被执行人莒县翔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恢复执行的日照凡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莒县翔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21)鲁1122执恢523号案件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