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翔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建宏钢管租赁站与某某、莒县翔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执3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镇建宏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镇四旺村二组。
经营者:蔡建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兵,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莎,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执行人:莒县翔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城区北坛路北侧学苑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常进。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镇建宏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莒县翔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的(2019)苏0507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相城区**镇建宏钢管租赁站租费人民币1891510.28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91510.28元为基数,分别自2014年12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2倍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市相城区**镇建宏钢管租赁站扣件8649只(如不能返还,则按照6元/只折价进行赔偿)、套管160只(如不能返还,则按照6元/只折价进行赔偿)。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相城区**镇建宏钢管租赁站自2014年12月26日起按照79.28元/天标准计算至实际返还租赁物资或折价赔偿之日止的使用费。四、被告莒县翔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六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五、被告驳回原告苏州市相城区**镇建宏钢管租赁站其他的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651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35961)。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直接预交至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由于义务人***、莒县翔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相城区**镇建宏钢管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229539.58元及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月2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莒县翔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邮寄给被执行人***的上述材料因“收件人名址有误,且无法联系收件人”而退信;邮寄给被执行人莒县翔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的上述材料因“查无此人/单位,且无法联系收件人”而退信。嗣后,本院以张贴公告形式向被两执行人送达上述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21日、2021年3月11日、2021年7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莒县翔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发起网络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实际冻结为零星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分别自2021年1月25日起至2022年1月24日止、2021年2月24日起至2022年2月23日止;查封了被执行人莒县翔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北坛路北侧学苑路西侧莒县翔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号楼不动产一套和位于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城区北坛路以北不动产一套,系轮候查封,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8日止,本院已向首封法院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分配;作为申请执行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我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除此之外,本院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3月12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莒县翔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调查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反馈***名下无不动产,其他未获反馈;反馈莒县翔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已被本院查封的不动产外,其他未获反馈。
4、2021年3月1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莒县翔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5、2021年7月14日,经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检索,本案被执行人***、莒县翔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内无作为权利人的诉讼或执行案件。
6、2021年7月1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上述事实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反映,目前不清楚两被执行人下落,暂无法提供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7、本案执行标的为3229539.58元及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标的为3229539.58元及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木林
审 判 员 邹建良
审 判 员 路宽成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遆志恒
书 记 员 赵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