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2民初344号
原告:***,男。
被告:莒县翔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区北坛路北侧学苑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517914800。
法定代表人:陈常进,男。
原告***与被告莒县翔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2022年2月1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慧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