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翔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莒县翔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2民初344号
原告:***,男。
被告:莒县翔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区北坛路北侧学苑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517914800。
法定代表人:陈常进,男。
原告***与被告莒县翔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2022年2月1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慧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