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翔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莒县翔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22执777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莒县翔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常进,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莒县翔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122民初61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12721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莒县翔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0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七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令、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在执行期间,本院经网络查控平台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内存款数额小不足以执行,且卡已被冻结;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到莒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莒县西侧房产一处、国有用地一处,已被多案轮候查封,且另案正在处置,本案无查封必要;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调查,被执行人已停止运营且无其他可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且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
综上,本案目前无法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法执行,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建德
审判员  公方红
审判员  刘永保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管仁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