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22执1604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莒县翔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莒县翔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122民特60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06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6653.5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莒县翔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交纳部分执行款28000元,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将该执行款支付给申请人,剩余执行款,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制定还款计划,分期履行债务,符合规定,故本案应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122执16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建德
审判员 公方红
审判员 刘永保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管仁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