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22执430号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莒县翔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莒县城区北坛路北侧学苑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常进,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莒县翔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工费2723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1元。
被执行人莒县翔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履行27786元,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发放申请执行人27477元。
本案执行费309元,由被执行人莒县翔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与莒县翔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2021)鲁1122执430号案件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