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翔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莒县翔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22执304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莒县翔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莒县城区北坛路北侧学苑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常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莒县翔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的(2020)鲁1122民初41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标的:劳务费6402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01元]。
双方于2021年6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如下:
一、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款64021元,案件受理费701元。现被执行人莒县翔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履行29000元,剩余标的款35722元被执行人莒县翔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日前全部付清。
二、本案按照长期履行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莒县翔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违约,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四、本和解协议一式叁份,申请执行人各一份,被执行人一份,人民法院一份。
双方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上签字,协议签订日期为2021年6月23日。
被执行人莒县翔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履行29252元,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发放申请执行人29000元。
本案执行费252元,由被执行人莒县翔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应按和解长期履行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122执3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建德
审判员  公方红
审判员  刘永保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