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莒县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莒县碁山镇碁山社区管家坡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122执2088号
申请执行人:莒县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刘官庄镇驻地以北,组织机构代码:1685401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莒县碁山镇碁山社区管家坡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莒县碁山镇管家坡村。
法定代表人:马成录,该社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莒县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莒县碁山镇碁山社区管家坡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莒民初字第4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莒县环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7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莒县碁山镇碁山社区管家坡村经济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将其财产情况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书面报告。本院于2021年9月3日调查该合作社负责人马成录,督促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传唤该合作社负责人马成录,督促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马成录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鲁1122执异9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莒县碁山镇碁山社区管家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异议请求。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在执行期间,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2021年12月16日、两次对被执行人莒县碁山镇碁山社区管家坡村经济合作社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不动产等相关领域进行了网络系统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莒县碁山镇碁山社区管家坡村经济合作社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以及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到莒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登记信息。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现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法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公方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