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童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岚山童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毛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1民终15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岚山童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江红,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杰,男。
委托代理人:***,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
上诉人日照市岚山童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毛杰、***、河北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1103民初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日照市岚山童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日照市岚山童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日照市岚山童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上诉人日照市岚山童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唐玉国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