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童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103执1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童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童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7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支付860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本院调查,未查询到两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银行存款、机动车、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杰
审判员***
审判员仇国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