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童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毛杰、日照市岚山童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103执16号
申请执行人:毛杰,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童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河北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
申请执行人毛杰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童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2016)鲁1103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童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18万元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了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1103民初17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杰
审判员***
审判员仇国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