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童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103执6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童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童海路。组织机构代码:72621413-9。
法定代表人:李其超,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童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8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支付276176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2元。经本院调查,未查询到两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银行存款、机动车、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杰
审判员 季秀臻
审判员 仇国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