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泉子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伟祥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泉子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3财保95号
申请人:日照市伟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街道驻地204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67054323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泉子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街道泉子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168363614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日照市伟祥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泉子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价值1300000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泉子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支付、买卖、转移、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
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冻结或查封期满后冻结或查封的效力消灭。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日照市伟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