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泉子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岚山泉子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执290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岚山泉子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鲁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岚山泉子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鲁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102民初7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19820元及利息、诉讼费等。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同意用工程款抵顶本案案款,现该协议正在履行中。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2)鲁1102执290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