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岚山区老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日照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103民初749号
原告:日照市岚山区老唐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汾水社区808号,注册号:371103600120737。
经营者:***,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港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787170926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日照市岚山区老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日照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日照市岚山区老唐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日照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岚山区老唐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日照市岚山区老唐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日照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杨捷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