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1民初7729号
原告:青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工业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47206541G。
法定代表人:英广占,总经理。
被告:日照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被告日照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立案。原告青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法庭辩论前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000元,后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49元,原告在法庭辩论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诉讼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诉讼保全费1737元,由原告青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青岛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