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港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港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03执恢170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312864000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日照市港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办事处***子村,组织机构代码1683986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办事处***子村。 被执行人:***,女,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办事处***子村。 被执行人:***,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崂山区。 申请执行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港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103民初142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以(2017)鲁1103执930号立案后于同年的11月2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依法依(2019)鲁1103执恢229号恢复执行立案,后以执行完毕结案。现因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以(2021)鲁1103执恢170号恢复立案,本案存在诉讼重复立案问题,遂依法应当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任 杰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