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103执9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日照市港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港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鲁1103民初14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岚山区万斛路东,中央东路北(竹云山庄)13#楼1-601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为岚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以及以上房产相应的日岚国用(2010)第*1077*号土地使用权;查封***所有的位于日照市新城花园017幢01单元1103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为日房权证市字第××号,以及以上房产相应的日国用(2010)第*9997*号土地使用权;现本院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岚山区万斛路东,中央东路北(竹云山庄)13#楼1-601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为岚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以及以上房产相应的日岚国用(2010)第*1077*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日照市新城花园017幢01单元1103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为日房权证市字第××号,以及以上房产相应的日国用(2010)第*9997*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