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港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港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安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1执恢29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港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凤阳路社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日照市安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凤阳路南段东侧沿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日照市港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安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日照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4)日商初字第136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2015年8月18日,因申被执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执行。2016年9月9日,本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日照市港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安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日照市岚山区,为有利于案件执行,将该案指定给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指定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祥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