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港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日照市港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03民初3718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1975年5月7日出生,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港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办事处王家庄子,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322800156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日照市港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任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裴方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