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港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港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安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日执字第141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港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凤阳路社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日照市安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凤阳路南段东侧沿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港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安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8月18日前履行本院(2015)日商初字1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请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日商初字第1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滕聿江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吴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