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港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港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安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港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市安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7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日保字第151号
申请人日照市港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凤阳路社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日照市安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头街道凤阳路南段东侧沿街。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日照市港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市安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日照市安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日岚国用(2010)第723号土地使用权,保全金额52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照市港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日照市安世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日岚国用(2010)第723号土地使用权,保全金额520万元。
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转让、抵押和为其他处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