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安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安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省鑫通源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岚执字第614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安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鑫通源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安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鑫通源钢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日民一终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部分存款,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额761068元,到位457314.29元,其余未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日民一终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但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得超过本裁定送达后的二十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辛伟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