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103执90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安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海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168362494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经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辽宁路,组织机构代码:73728238-0。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市安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经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曾于2018年9月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工程款,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应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青岛经天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对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人民政府实际享有的但以临沂市中天建筑有限公司作为挂靠企业施工的到期工程债权80万元,至本院指定账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孙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