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日照市安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善平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日照市安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以被告搬离原址且现址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安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安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7元,减半收取193.5元,由原告日照市安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曹建华******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