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411财保93号
申请人抚顺远宏石化设备科技开发制造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河北乡上寺村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11686626760R。
法定代表人洪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莹,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航,辽宁马淑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滨州市鸿源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滨州市黄河二路以南渤海十二路以西中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0699688024。
法定代表人李慧慧,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抚顺远宏石化设备科技开发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滨州市鸿源工程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欲在本院提起诉讼,申请人抚顺远宏石化设备科技开发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滨州市鸿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抚顺远宏石化设备科技开发制造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抚顺远宏石化设备科技开发制造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滨州市鸿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车辆、存款或等值财产(限额45万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