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远宏石化设备科技开发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抚顺远宏石化设备科技开发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411执189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抚顺远宏石化设备科技开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河北乡上寺村1-60号。
法定代表人洪鹤,该公司总经理。
**与抚顺远宏石化设备科技开发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据顺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顺劳人仲裁字[2020]63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查,顺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顺劳人仲裁字[2020]63号裁决书,并于2020年10月22日依法送达抚顺远宏石化设备科技开发制造有限公司。抚顺远宏石化设备科技开发制造有限公司因不服上述仲裁书的仲裁内容,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审查,顺劳人仲裁字[2020]63号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利
审判员 李 松
审判员 李亮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