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4民终19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抚顺远宏石化设备科技开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
法定代表人:洪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宏,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清涣,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上诉人抚顺远宏石化设备科技开发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21)辽0411民初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抚顺远宏石化设备科技开发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抚顺远宏石化设备科技开发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抚顺远宏石化设备科技开发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抚顺远宏石化设备科技开发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开智
审 判 员 李依桐
审 判 员 张庆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琪
代书记员 唐瑀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