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远宏石化设备科技开发制造有限公司

抚顺远宏石化设备科技开发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411民初640号

原告:抚顺远宏石化设备科技开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河北乡上寺村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11686626760R。

法定代表人:洪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宏,系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

原告抚顺远宏石化设备科技开发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现**已就同一裁决向本院起诉,双方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分别向本院起诉,应当依法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辽0411民初638号案件审理。

案件受理费10元,返还原告抚顺远宏石化设备科技开发制造有限公司。

审判员  杨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