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411民初640号
原告:抚顺远宏石化设备科技开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河北乡上寺村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11686626760R。
法定代表人:洪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宏,系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
原告抚顺远宏石化设备科技开发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现**已就同一裁决向本院起诉,双方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分别向本院起诉,应当依法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辽0411民初638号案件审理。
案件受理费10元,返还原告抚顺远宏石化设备科技开发制造有限公司。
审判员 杨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