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柳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莒县柳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益通置业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122民初4310号
原告:**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莒县天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莒县柳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区山东路99号。
被告:日照益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北坛西路北侧。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学彬。
原告**元与被告莒县柳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照益通置业有限公司、解学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元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元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卢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