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源体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源体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01民初5469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90年6月2日生,保山市隆阳区人,大专文化,无业,住保山市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世荣。
被告:云南源体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鹿城镇团结路楚雄州体育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MA6K7NJT57。
法定代理人:谢应林,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1年7月8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西山区。
原告***与被告云南源体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高文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汪海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