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06民初921号
原告:覃雲,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浏阳市升隆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中庭国际1513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覃雲诉被告***、浏阳市升隆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升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覃雲以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9年5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覃雲以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覃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78元,减半收取2539元,由原告覃雲负担。
审判员*飞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