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升隆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2017)湘1129执429号申请人浏阳市升隆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1129执429号
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升隆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升隆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9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升隆园林有限责任公司4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62元。现被执行人分文未付。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昊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