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1129执429号
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升隆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升隆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9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升隆园林有限责任公司4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62元。现被执行人分文未付。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昊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