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莒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莒商初字第78号
原告:于建宾,男。
被告:莒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古城中路。
法定代表人:付永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建宾与被告莒县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建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建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57元,减半收取5779元,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于建宾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